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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1起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日期:2026-10-12


 

记者从“四川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获悉,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四川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1起社会组织乱象整顿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责令解散非法社会组织“德阳市旌阳区爱鸟协会分会”

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2日,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存在“德阳市旌阳区爱鸟协会分会”。经调查核实,该组织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2026年1月该组织还与相关部门签订候鸟保护巡护协议,对外开展生态保护、候鸟巡护等活动。上述行为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处置情况

旌阳区民政局收到线索后依法立案,全面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全部违法事实。经查,该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从事生态保护公益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负责人能够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主动终止相关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的相关规定;以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关于“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之规定,旌阳区民政局作出责令该组织解散的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案例启示

一是公益活动不能豁免登记义务。开展护鸟、环保、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同样应当依法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活动。二是业务合作必须核验主体资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委托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核查合作主体登记信息,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三是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坚持宽严相济。对借社会组织名义实施诈骗、牟利,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取缔;对以公益为目的、情节轻微、主动整改认错的,可责令解散,积极引导相关公益力量纳入合法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来源:四川发布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