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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17-07-2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国办发〔2017〕27号)的通知精神,落实《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批准发布《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此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予以公告。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
2017年6月1日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技术监督和质量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的需求,促进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技术与管理进步,规范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和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系指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或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会员提出并组织制订,由本协会审查批准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总会秘书处或各分支机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分别负责各对应行业的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由本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本协会或各分支机构的专家或特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在本领域本专业的生产、运行、安装、检验、使用、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
        第七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解决相关装备的生产、运行、安全、节能、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问题,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项目;
        (三)积极支持自主研发性技术的团体标准项目,和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基础的团体标准项目;
        (四)协商一致、公开透明、快速高效、灵活便捷,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共享,促进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协调统一。
        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缩写(CATSI)、分支机构代号(xx)、标准顺序号(xxx)和年代号(20xx)构成,即T/CATSI xx xxx-20xx
        第九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项目、与标准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合作起草的团体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并采用双编号制,在社会团体代号后用符号“/”间隔。

        第二章 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条  申请团体标准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秘书处提交“CATSI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立项申请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会员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二)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团体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可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或要求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将转交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将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项目上网公示,经总会秘书长或各分支机构秘书长批准后正式发文立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退还申请方。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秘书处将公开征集该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申请单位将被优先考虑成为主要起草单位,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和协会签署协议。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常务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常务副组长由秘书处委派或指定,负责具体文本工作并对标准起草是否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起草工作组的组成应经秘书处批准并在网上公告。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的要求和进度安排编写团体标准草案,并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要求见附件2),完成后提交秘书处审核并征求意见。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通过本协会官方网站向全体会员及团体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个月。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或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九条  对于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起草工作组可以电话询问或提请秘书处召开有意见提出者和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有重要修改或者起草工作组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毕后,起草工作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CATSI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
        第四节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审查可采用函审和会审两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专家委员会确定。本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但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团体标准送审稿也可以采用函审形式。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专家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相关文件及“CATSI团体标准函审单”(附件4)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参加函审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填写函审意见表并签字盖章,将电子扫描件回复意见至秘书处,逾期不回复,按赞成处理。对于比较重大的意见,应附必要的技术依据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函审结论汇总,并填写“CATSI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附件5)。函审单应有不少于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4“同意”为通过。起草工作组单位不得参加函审(如有起草工作组单位为专家委员会委员单位,应投票总数可扣除该类单位数量)。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家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秘书处应于会前15个工作日将审查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专家可委托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并计入有效参会人数。会议审查时应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参会代表人数3/4以上赞成票的可通过审查,会议审查应有会议纪要(要求见附件6),并附会议单位及代表名单,起草工作组单位不得参加投票(应到会人数可扣除该类单位数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在1个月内完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函审或会议审查没有获得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在2个月内重新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审查。再次审查仍然没有获得通过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不满足标准编写规定要求、与审查结论不一致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性审查及程序性审查合格的团体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确定标准编号,以本协会团体标准公告(格式见附件7)的形式批准发布,本协会公告同时在本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由秘书处负责送出版社正式出版,起草工作组应配合出版单位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本协会团体标准作为正式出版物,本协会拥有其全部著作权。

        第四章 实  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出版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发布团体标准出版信息,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秘书处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汇总团体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反馈,专家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团体标准的修订建议。

        第五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五条  复审一般采用会审方式,会审应讨论确定被审查的团体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如果其需要再版或加印,应在其封面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等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三)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应同时在本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六章 快速程序、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以下标准制修订项目,经秘书处同意或专家委员会审定,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标准项目;
        (二)无技术性内容修改的团体标准修订项目;
        (三)与标准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合作起草的团体标准项目;
        (四)经实践验证成熟的技术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团体标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采用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省略起草阶段或/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三十九条  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应由申请方在“CATSI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中注明,最终由秘书处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时确认。
        第四十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秘书处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计划项目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告,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特殊情况下,可对计划项目的名称、内容、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进行调整;
        (二)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项目计划采用的程序(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进行调整;
        (三)对于确属不宜制定团体标准的项目、遇到难以克服困难的项目或因长期不能完成而失去意义的项目,可在某阶段中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与其他标准机构合作起草且采用双编号制的团体标准项目,应同时通过合作方组织的技术审查,并符合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也接受会员赞助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筹措团体标准项目经费;必要时,秘书处也提供一定的保障性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本着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资助方、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